第九条

有效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合格的,由宁夏商检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检验合格的,由宁夏商检机构出具检查合格证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报验、检验事项。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内容和标准验收,宁夏商检机构可以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收货人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宁夏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