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三)根据会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