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问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批准,一年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一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