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报告的审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书面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