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报告的审议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开展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