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