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年的三月至六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并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