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报告的审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主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专项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任命之日起满一年的,应当主动向常务委员会做出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