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罢免本市选出的个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制定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辩,也可以书面申辩。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