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地方性法规议案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由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将书面材料、法规案草案文本和说明及必要的参阅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