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审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