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