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