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航保障第八条有效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没有所有人、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