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航保障第七条有效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禁止损坏航道、航标、导航等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