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