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