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水上交通运输繁忙、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设立技术监控设施的,应当标识公示。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