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