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重点应当在港区、锚地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