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监督检查重点应当在港区、锚地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