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