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上救助第二十七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应当组织力量救助,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