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上救助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救助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队伍参与水上搜救。对在水上救助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水上救助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