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公益性渡口渡船和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公益性渡口工作人员予以经济补贴,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