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上救助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时间、遇险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