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渡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渡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和规定的技术规范渡运,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一)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二)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五)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六)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七)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