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渡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和规定的技术规范渡运,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

(一)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

(二)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五)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

(六)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

(七)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