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渡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