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航保障第十三条有效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确需改装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重新申请建造检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