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航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要求,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