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航保障第十一条有效设置水上加油(气)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