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航保障第十条有效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水上水下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以及防撞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