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