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