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