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