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