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