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