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十五条已修改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排除隐患。未维修养护、排除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本条规定的安全隐患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排除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