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十四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