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投资者根据规划许可利用人防工程设置车位、车库出租的,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