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十二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