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