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