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