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