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