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