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