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