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