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华侨在本省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合法就业手续,并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劳动合同等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